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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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9747.08元、借款期间利息16258.42元、至2019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29589.35元,并自2019年12月6日起,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225000‰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偿还借款本息为止; 二、被告***、***对前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