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9747.08元、借款期间利息16258.42元、至2019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29589.35元,并自2019年12月6日起,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225000‰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偿还借款本息为止;

二、被告***、***对前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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