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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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墅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河北煜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32555元,并自2018年2月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直至其付清为止。 二、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3元,由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