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伟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正定县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车损费共计17644.3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6603.69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6-6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