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万鑫精工(湖南)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鑫精工(湖南)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18590.0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鑫精工(湖南)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26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45685.82元(后段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鑫精工(湖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万鑫精工(湖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4元,减半收取3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9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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