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电镀钛设备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电镀钛设备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辽宁电镀钛设备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185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8.5元,由被告辽宁电镀钛设备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