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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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 辽宁意成林药开发有限公司 建平县牧羴养殖家庭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平县牧羴养殖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山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着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09,020元)。 二、被告辽宁意成林药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建平县牧羴养殖家庭农场负担,被告辽宁意成林药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