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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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957667.59元。 二、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以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957667.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该款偿付时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11000元。 四、被告财富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财富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本案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9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49元,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财富时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