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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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淄博鸿多雅经贸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鸿多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借款本金1435万元、利息53752.71元(截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鸿多雅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22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鸿多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华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