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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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290元; 二、由被告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260.9元(欠付工程款120290元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2019年11月3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749元,由被告湖北和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87元,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