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沅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沅宇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奥昱翔碳化硅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沅星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沅宇经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38034.56元(本金2999894.11元、利息73185.91元、案件受理费3138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94509.54元、执行费33500.0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