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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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150万元、利息31542.76元及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8‰、罚息与复利利率为月利率8.7‰); 二、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垫付票款2169811.15元及从垫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利息包括:垫付票款119811.15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垫付票款140万元从2019年1月9日起、垫付票款40万元从2019年3月27日起、垫付票款25万元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对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垫付票款、利息等在最高主债务余额为3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对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垫付票款、利息等在最高主债务余额为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浏阳市证号为浏房权房权证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为浏国用(98)字第××号的房产,在最高债权数额为1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应当偿还的上述借款、垫付票款、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05元,由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