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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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2020)浙0421执749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浙江泰商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李雁斌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文强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