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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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在长沙银行、账号为10×××16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10469.32元)、账号为10×××83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129600.06元)、账号为11×××19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3255.39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12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59707.1元)、账号为81×××30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9万元)、账号为81×××17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21092元)、账号为81×××87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660770.34元)、账号为81×××10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4376.36元)、账号为81×××70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2146.32元),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15_000001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3054.18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31×××41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5503.8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9×××17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8016.4元)、账号为19×××23号账户上的存款460万元(实际冻结1737.9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