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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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渝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清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37万元。 被告***、重庆渝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清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2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该422万元还清之日止;以89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该893万元还清之日止;以42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该422万元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该200万元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34.00元,减半收取819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6915.50元,由被告***、重庆渝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清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