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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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潮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3921.71元及利息(利息以1063921.71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096.72元,由原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992.22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