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53451.6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451.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0850.8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计1498.5元,由被告***负担129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缴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2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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