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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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 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232号2172.8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791100元归原告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福建兴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19.9元,由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四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