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押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宜兴市海德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进出口押汇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1004号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7134838.0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660540.34元;以本金7134838.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4%上浮50%计算)

二、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1009号合同项下的欠款本金3935323.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为332484.28元;以本金393532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3%上浮20%计算);

三、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1147元;

四、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对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26元,由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海德电子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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