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万力木雕城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63668.75元、逾期罚息117993.75元、复利(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668.75元为基数按年息6.85125%计算);

二、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63668.75元、逾期罚息117993.75元、复利(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668.75元为基数按年息6.85125%计算);

三、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63668.75元、逾期罚息117993.75元、复利(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3668.75元为基数按年息6.85125%计算);

四、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59788.98元、逾期罚息118851.47元、复利(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9788.98元为基数按年息6.85125%计算);

五、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09112.5元、逾期罚息78662.5元、复利(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112.5元为基数,按年息6.85125%计算);

六、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6173701.25元、逾期罚息887635.63元、复利(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73701.25元为基数按年息6.525%计算);

七、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3448万元、期内利息7815401.64元、逾期罚息(截止2019年7月29日为1489281.95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48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8.4825%计算)、复利(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15401.64元为基数按年息6.525%计算);

八、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96874元;

九、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力木雕城有限公司、***、***、***、***、***、***、***、***对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在16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对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七项债务及第八项债务中的215万元部分在16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就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齐齐哈尔万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黑(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3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款在240055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二、就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2251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2.4亿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载明的顺序优先受偿;

十三、就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516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1亿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载明的顺序优先受偿;

十四、就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的上述第第一至八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8套房地产(详见附表一)及282套房地产(详见附表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载明的金额和权利顺序优先受偿;

十五、驳回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21072元(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皮革城公司、轻纺城公司、置业公司、木雕城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6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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