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扬州市江都中医院 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9)苏098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物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21842.25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垫付款2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176元,减半收取4588元(***尚欠缴),由***负担588元,由***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根据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负担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赔偿款421254.25元,返还***垫付款16000元,并直接向一审法院汇缴诉讼费用4588元。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按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