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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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盐城众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365914元; 四、驳回***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45.6元,由***负担4445.6元,由盐城众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5元,由***负担2969元,由江苏信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