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借款本金8600000元及至2018年7月26日止的利息248888.89元,并给付自2018年7月27日开始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计收标准: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0.50%计算;以借款本金8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0.50%计算。复息计收标准:以借期内的利息248888.8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复息年利率10.50%计算);

二、被告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34元,减半收取计395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567元,由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天津滨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裕川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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