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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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11000元,由***赔偿994265元; 四、灌南恒毅物流有限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28元,伤残三期鉴定费1750元(***预交),笔迹鉴定费3360元(***预交),合计30738元,由***负担5607元(已预交诉讼费3857元,伤残鉴定费1750元,申请本院缓交21771元),由***承担21771元(扣除预交的鉴定费3360元后,再履行18411元)[此款直接向一审法院缴纳,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户:62×××58],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360元[此款直接向一审法院缴纳,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户:62×××66]。二审案件受理费13793元,由***负担6871.5元,***负担687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