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13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以350013元为基数,2015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被告江苏兴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2270元,原告***负担750元。 案件受理费7584元,由被告***负担6550元,原告***自行负担1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账户:62×××08)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