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