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透支本金44968.63元、截至2016年9月26日的利息13352.81元、滞纳金12382.58元及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