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496.8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20214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共计38810.8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3885.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1200元,计款16185.07元的40%即6474.03元;以上两项共计45284.83元;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确山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1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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