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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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天诺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天诺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锅炉省煤器安装款37.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0元,由被告河北天诺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840元。河北天诺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684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予垫付,限河北天诺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