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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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煤矿机械厂 曲靖恒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701729.49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本判决书丧失法律的强制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84元,由被告***、***共同承担23526元,由原告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