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
湖北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门市恒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器货款117400元;同时,原告湖北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交付原告的预制保温轴向外压试波纹管补偿器16个(DN150上游型、下游型各一个,DN250上游型8个,DN250下游型6个),返还所需费用由被告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湖北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河北友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24元,原告湖北皇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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