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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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被上诉人***宅院内基站及附属设备; 三、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被上诉人***自2007年11月10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的占地费128000元(12000元/年×10年+12000元/年÷12×8个月);自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拆除之日止占地费按实际占用时间给付(按每年12000元标准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