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事实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686号

张清涛、黄全红、张永鑫:

你们与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清涛向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738606元及利息,黄全红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张清涛、黄全红不能清偿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承担案件诉讼费10224元、执行费1988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20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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