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事实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26执686号 张清涛、黄全红、张永鑫: 你们与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六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张清涛向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738606元及利息,黄全红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张清涛、黄全红不能清偿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承担案件诉讼费10224元、执行费1988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账户名称: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95×××20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