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贷款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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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易贷卡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其中的35000元,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15000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15000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10000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5000元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10000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10000元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和罚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