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
商水县丰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工程款7235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76.00元,由被告安徽吉之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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