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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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濉芜现代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董绍龙退还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变更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0621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董绍龙给付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0329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为: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董绍龙给付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68558.6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内容,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董绍龙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淮北市泰和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201元,由泰和架业分别负担2,613元,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绍龙分别共同负担14,588元;一审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干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绍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