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70192.96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交付本案涉及工程款4220192.96元的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6元,反诉费减半收取40元,总计17586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负担17546元,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8-14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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