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70192.96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交付本案涉及工程款4220192.96元的发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6元,反诉费减半收取40元,总计17586元;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负担17546元,原告(反诉被告)灵璧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