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99900元、利息137188.13元及罚息332230.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猎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2500元;

三、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位于无为县门面房及二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X号)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以及110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位于无为县门面房(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X号)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以及6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在7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在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在2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54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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