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22执1126号

申请人张学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学红与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0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偿还张学红人民币281129元,执行费4117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下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张学红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安徽鑫万和饲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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