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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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代理费8400元; 三、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不动产权证书为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7元,减半收取5843.50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263.50元,由被告安徽庐江县怡浓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