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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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山江竹业有限公司、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咸宁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咸宁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9999.9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