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6执保22号 徽商银行明光路支行: 王敏、葛宜明与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皖06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账户:52×××02)的冻结。 附:1、(2020)皖06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娄勇志联系电话:0561-30××××6 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邮编:235000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