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6执保22号

徽商银行明光路支行:

王敏、葛宜明与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皖06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徽商银行明光支行(账户:52×××02)的冻结。

附:1、(2020)皖06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娄勇志联系电话:0561-30××××6

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邮编:235000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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