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支付470000元给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给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原告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由被告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4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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