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37.78元给被告***。 本案受理费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新源泰宝选矿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21×××5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港桂平支行营业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