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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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代偿款项37,839.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尚欠的保险费18,204.31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由***负担2,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362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多交的2,100元予以退还;其他诉讼费用(公告费)260元,由***负担,鉴于该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先行垫付,***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予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