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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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盛元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环邦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宏伟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月利率10.8‰基础上加付50%罚息),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35130.08元。 二、被告***、***、洛阳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河南环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五氧化二钒148.5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洛阳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河南环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50元,由被告洛阳裕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洛阳辰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环邦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