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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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662号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11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