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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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二、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2525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4252.6元; 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65563.84元; 六、***、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334275.34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计4537.5元,由***负担322元、***负担3299.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45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65元,由***负担6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