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涿鹿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9〕第477120193841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0000元,给付原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56333.33元,并从2020年2月25日起至贷款归还完毕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25‰赔偿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以位于涿鹿县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涿房权证涿鹿镇字第××号)折价还本付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6元,***、***各负担8,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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