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轩辕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涿鹿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9〕第477120193841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50000元,给付原告截止到2020年2月24日的利息56333.33元,并从2020年2月25日起至贷款归还完毕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25‰赔偿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以位于涿鹿县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涿房权证涿鹿镇字第××号)折价还本付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6元,***、***各负担8,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