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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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32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800元,由***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