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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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晟豪塔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贷款本金11200000元,本金的罚息346357.13元、应收利息133993.33元、应收利息罚息4144.48元,复利2021.11元,合计11686516.05元(截至2020年3月22日,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应收利息、利息罚息、本金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衡中小借201731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衡中小借2017315号(展)《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登记证编号为20181121-70抵押的109台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衡水市(产权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被告***名下位于衡水市(产权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不动产证号:冀(2018)衡水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20元,减半收取4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50960,***对其中4768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